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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公司納稅申報最常遇到的就是薪俸稅和利得稅,今天,我們就來聊一聊香港公司的利得稅和薪俸稅具體如何申報。
香港薪俸稅可以類比為國內的“個人所得稅”。與“利得稅”的報稅方式一致,香港“薪俸稅”也是由稅務局發出稅表,個人填具并申報的,但并不需要第三方會計進行審計。同時,由于薪俸稅本身的特點(收入項目多樣,來源廣泛),且繳稅個體情況不一而同,香港薪俸稅因此設立了全面細致的豁免條款,盡可能實現調節社會財富的作用。
依照香港稅務解釋,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職位、受雇工作及退休金收入均須繳納薪俸稅。其中適用“薪俸稅”繳稅的收入包括:董事收取的董事酬金,雇員收取的薪金、工資、傭金、小費、花紅及額外獎賞、雇員福利,退休人員所收取的退休金等各項收入,均列入征稅收入中。
依據香港稅務法例,有多種情況可以申請全部或部分豁免薪俸稅:
1.在香港以外地區提供所有服務;
2.在相關年度中到訪香港總共不超過60天的(期間有在香港提供服務);
3.部分收入已經在提供服務的地區繳稅;
4.只應按在香港提供服務的收入征稅。
同時,由于個人情況不同,如是否購房,是否接受再教育(個人興趣培訓或教育不在其列),是否成婚,是否贍養老人,是否有子女,是否供養兄弟姊妹、殘疾人士等均能獲得不同程度的總額扣減和稅務減免。而扣除所有符合條件的減免數額,收入的剩余部分才進行算稅。而這部分需要算稅的收入,仍可按累進稅率方式進行繳稅,用更簡明易懂的方式表達如下。
計算稅款的實額 = 收入總額 - 扣除總額 - 免稅總額;
計算稅款的實額 = 收入總額 - 扣除總額
雖然征稅的收入項目范圍非常廣泛,但與大陸的個人所得稅征稅方式不同,香港薪俸稅并不設立固定的“起征點”,而是采用累進稅率方式降低低收入人群的稅負壓力,即將扣減免稅額后的實際征稅收入按某一定額分為1個或多個階梯,從低到高逐漸增加征稅金額。
說完香港薪俸稅,接下來聊一聊香港利得稅。
凡在香港從事貿易、專業或商業活動的任何公司、商號與團體都必須繳納的稅項。香港實行 "本地來源" 繳稅原則,香港居民從外地賺取贏利無須繳稅;非香港居民若從香港獲取利潤則須繳稅。
“利得稅”是政府面對企業實體重要的征稅渠道,可以簡單的類比于國內的企業所得稅+營業稅,但相較與大陸執行的稅率,香港的單一稅種及征稅稅率有明顯優勢;
首先,任何企業符合以下三項條件者,便需繳納利得稅:
1. 有在香港經營活動(包括行業、專業、業務)者;
2. 在香港經營活動有產生利潤者;
3. 所得利潤來源于香港。
依據“本地來源”繳稅原則,如何判定經營活動所得利潤來源地呢?
由于香港的法例并無一個可以概括適用于任何情況的通則,因此,判定所得利潤是否來源于香港需依據個案事實決定,由利潤的性質及產生有關利潤的交易性質決定。因此,每筆交易所產生的文件、單證等交易憑證就是判定該收益來源地的重要依據,同時,這些文件也是第三方審計所依據的重要資料;
而大家關心的,利得稅的稅率如下:
由 2003/04 課稅年度開始,公司業務利得稅稅率由 16%調高至 17.5%,(包括2004、2005、2006、2007、2008財年)
自 2008/09 課稅年度起則降低至16.5%。
至于個人業務所得,
2003/04 課稅年度利得稅稅率由15%調高至 15.5%(僅2003財年);
2004/05 課稅年度起再調高至16%(包括2005、2006、2007、2008財年);
2008/09課稅年度起則降回至15%;
繳交利得稅的個人或有限公司可獲減免 2011/12 至 2016/17 課稅年度最后計稅25%的稅款;
2011/12 課稅年度每宗個案的減免上限為$12,000;
2012/13 及 2013/14 課稅年度每宗個案的減免上限均為$10,000;
2014/15 至 2016/17 課稅年度每宗個案的上限放寬為$20,000。
利得稅每年計稅的時間是什么時候呢?
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,是企業的計稅年度,企業每年報稅時間前,香港稅務局均為統一發放報稅表,要求申報上一年度(財年)的收入情況,以便核報稅務。
關于香港公司薪俸稅和利得稅我們暫時介紹到這里,如果您關于香港公司納稅申報有其他疑問歡迎隨時咨詢我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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